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09-04 14:39  阅读: 次  

 办理事项: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一)参保登记部分
一、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5〕197号)、《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操作意见的通知》(渝社险发〔2015〕106号)
二、办理条件
在渝北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企业(含在渝北区施工的区外、市外企业)。必须是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前来办理。
三、参保对象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该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在注册地区县参加工伤保险,实行五险统征。
四、缴费标准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额度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计算。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以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确认书或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的额度为准。
五、有效保期及投保范围
有效保期起始时间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确定的开工时间和工期确定。
投保范围根据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合同》或《中标确认书》内罗列的承建范围确定。
六、办理材料
(一)参保申报
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填写《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以下简称《登记表》);
2.《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附件2,一式二份,以下简称《人员花名册》)及EXCEL电子文档;
3.《中标确认书》或经主管部门确认的《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建设项目已经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8.已经开工的,还需提供项目建设开工通知书。
(二)退费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的,原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的总承包单位向我局经办窗口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书面申请;
(2)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发票原件;
(3)《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原件两份(以下简称《参保证明》);
(4)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取消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有效保期
1.中止有效保期
建设项目因延期开工、暂停施工等原因,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向我局经办窗口申请中止有效保期。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申请中止有效保期的书面申请;
(2)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监理方确认的延期开工或停工的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建设项目有效期中止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有效保期内。
2.延长有效保期
建设项目不能在有效保期内完工的,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在有效保期到期前30日内,到我局经办窗口办理延长有效保期相关手续。提供以下资料: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申请延期完工的书面申请;
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延长日期的保费计算按日均保费*延期天数计算。
3.恢复有效保期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办理有效保期中止后,建设项目又重新开工的,应到我局经办窗口办理恢复有效保期相关手续。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申请恢复有效保期的书面申请;
(2)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监理方确认的重新开工通知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员增减
1.人员增加
在有效保期内,建设项目增加人员的,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应于招用当日将《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及EXCEL电子文档报送我局经办窗口,经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并录(导)入业务系统。
如遇节假日或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送的,总承包单位可通过传真、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先行报送,之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经办窗口补报《人员花名册》。
2.人员减少
在有效保期内,建设项目减少人员的,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向我局经办窗口报送《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及EXCEL电子文档;
(五)新增建设项目或新增工作量
新增建设项目或新增工程量按相关规定招标的,由建设总承包单位按照本《办事指南》第五条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六)参保成员单位新增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分包或者劳务分包的,应及时按照本《办事指南》第五条规定程序办理参保成员单位新增手续。
七、办理流程
一般事项现场受理,及时办结。
参保缴费流程:参保登记——经办人员传递征收计划——行政服务大厅地税窗口缴费——凭完税证明到参保窗口打印参保证明。
八、办理地点
渝北区社保局单位参保窗口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班时间均可办理
十、注意事项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作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平安卡刷卡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单位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我区将定期对建设施工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情况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监部门通报,安监部门按规定将发生事故责任单位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咨询:渝北区社保局参保科023-67812925)

(二)工伤待遇部分
一、政策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5〕197号)。
二、办理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已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用人单位申报的该工程项目的《人员花名册》之内的受伤人员。
三、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1.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8元/天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办理材料:
——门诊费用类:
(1)工伤保险报销发票粘贴单(单位加盖公章);
(2)医疗发票原件(依左边对齐,错列粘贴在A4白纸上);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门诊病历复印件;
(5)处方原件或复印件;
(6)如是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人,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书复印件、第三方责任人赔付协议(只能由公安或法院等有权机关出具)、保险公司赔付相关资料。
——住院费用类:
(1)工伤保险报销发票粘贴单(单位加盖公章);
(2)医疗发票原件(依左边对齐,错列粘贴在A4白纸上);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注:医院存档的住院病历需包括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在医院复印);
(5)住院申报表,特殊情况申报表(住院满30天或费用超过2万元时填报);
(6)住院费用总清单;
(7)如使用了特殊材料(如钢板),需提供特殊材料的产品说明书;
(8)如是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人,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书复印件、第三方责任人赔付协议(只能由公安或法院等有权机关出具)、保险公司赔付相关资料。
——住院伙食补助费类:
(1)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表(单位加盖公章);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出院证(医院需写明住院天数);
(5)如是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人,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书复印件、第三方责任人赔付协议(只能由公安或法院等有权机关出具)、保险公司赔付相关资料。
2.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并生效的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办理材料: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加盖公章);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后提交):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表(单位加盖公章);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
3.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办理资料:
(1)《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加盖公章);
(2)工伤认定结论复印件;
(3)工亡职工户口和身份证复印件;
(4)工亡职工死亡医学证明和火化证;
(5)供养亲属户口复印件;
(6)供养亲属(男60岁,女55岁)无生活来源证明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供养亲属的范围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无生活来源证明需要供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加盖公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
(7)供养亲属在读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8)供养亲属邮局存折复印件,待遇划给单位的需提供供养亲属委托书。
四、供养亲属停止享受待遇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发生下列情况停止享受抚恤金,用人单位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应在丧失享受条件的当月向区社保局工伤生育科报告。
1.工亡职工子女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工亡职工子女就业或参军;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
4.工亡职工子女被他人或组织收养;
5.工亡职工亲属死亡;
6.工亡职工亲属因犯罪被收监执行等。
办理材料:《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减少人员表》
五、生存认证
享受长期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必须在每年4月前到区社保局办理生存认证申报审核手续。
办理材料:
1、《重庆市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表》;
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近期免冠照片一张(需手拿当年报纸或日历照相)。
六、办理流程
现场受理——后台审核——发放待遇
七、办理地点
渝北区社保局工伤待遇窗口
八、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班时间均可受理

(工伤保险待遇政策咨询:渝北区社保局工伤生育科 023-67812915)

本指南若有未尽事宜,以实际办理时工作人员交代的为准!

1.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2.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
3.建筑业按项目参保工伤保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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