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中心)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07-21 19:24  阅读: 次  

个人和组织均有权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一、渝北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立投诉(举报)中心,举报、投诉电话为:86015010;地址:渝北区双风路31号(邮编:401120)。

二、设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事实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设置举报投诉专门场所,举报投诉信箱和电子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指定专人受理举报投诉和依法告知处理结果。

三、办理材料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信息、文书指定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联系电话;

(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

投诉文书还可以载明证据、证据来源、证明目的、证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等。

投诉人应当提供反映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必须据实提供被投诉(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具体情况等投诉(举报)内容,要求投诉人实名投诉并提交身份证和基本证据,指导投诉(举报)人填写《渝北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登记表》,由投诉(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受理投诉(举报),应于当日进行登记、审核。经审核符合下列受理条件的,填写《渝北区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5日内报劳动保障机构负责人批准受理:

1、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地址或电话;

2、有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内容;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内容;

4、属于本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经审核,投诉(举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投诉(举报)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内容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2、投诉(举报)的内容属于劳动争议的,告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3、举报、投诉的单位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告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4、投诉(举报)没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地址或电话,没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的,要求其补充明确;投诉(举报)不能补充明确的,留存备查;

5、投诉人缺乏必要的身份证或基本证据的,要求其补充提供。

七、举报人实名举报、留有确切地址或电话的,应举报人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其保密、告知处理结果。

 

渝北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注意事项

 

一、投诉(举报)实行实名制,投诉(举报)者应出示身份证件等有效证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劳动行政部门应接受投诉(举报)时,应按规定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告知如实投诉(举报)或不如实投诉(举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投诉(举报)人应尊重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工作人员对相关政策的宣传与解释;

三、集体投诉(举报)同一事件的,投诉(举报)人应推荐3-5名代表反映问题;

四、投诉内容属于本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工作人员应填写受理台帐,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再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五、投诉(举报)人应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提问,否则有可能给调查处理带来困难或导致投诉(举报)无法处理;

六、请勿在投诉(举报)中心吸烟或大声喧哗,投诉(举报)完毕自行离开,不得影响其他投诉(举报)反映问题。

 

渝北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范围、处理程序

一、受理举报、投诉,接收材料、听取陈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属于信访案件,告之到有关部门办理;属于本管辖案件报负责人同意后,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审批表》登记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三、违法、违规行为轻微,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处罚)报批表》。制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告知(决定)书》,被处理、处罚单位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正常执行: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结案审批表》存档。未正常执行: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后存档。

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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