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就业补贴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7-03-22 18:56  阅读: 次  

          一、受理依据

《关于试行就业补贴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渝北财社〔2006〕30号)、《关于实行就业补贴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补充通知》(渝北财社〔2008〕7号)。
二、申请条件
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且连续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再就业愿望的城市低保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实现就业,其月就业收入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给予就业补贴。低保就业服务对象中的“4050”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夫妻俩均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家中两代人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抚养子女的单亲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夫妻一方无业另一方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为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
三、补贴标准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60%给予就业补贴;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70%给予就业补贴。
四、补贴期限
就业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五、办理时间及地点
低保就业补贴每年7月申报一次,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六、办理资料
《渝北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渝北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证明表》;就业情况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还需附其他相关证明。
七、办理程序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就业补贴申请表及就业证明表,并附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就业收入证明等材料,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并予以公示,报街道(乡镇)社保所初审无误后,由区就业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最后报区财政局核准后发放补贴金额。
低保就业补贴咨询电话:67812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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