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1 00:39  阅读: 次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着力建立覆盖对象广、培训形式多、统筹管理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按照市委《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24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申报
职业培训按照“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的要求进行补贴。除市级承担职业培训项目外,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季度申报,由参加职业培训的个人或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的机构、企业、单位向相关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申报。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并签定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应补贴标准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应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应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其中:补贴标准按照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培训成本的 100%、80%、60%计算。
职业技能培训实行直补个人的培训补贴机制,其中同一工种同一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每人终身只能享受一次。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个人作为申请人,须填报《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1)并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相关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
(二)创业培训补贴。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GYB创业意识培训(以下简称GYB)补贴对象为在渝高校的在校大学生;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以下简称SYB)补贴对象为“四类人员”;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以下简称IYB)补贴对象为参加过SYB或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并成功创业1年(含1年)以上的创业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四类人员”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参加GYB取得合格证书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参加SYB取得合格证书并成功创业的,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未创业的,按60%补贴;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成功创业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未创业的,按60%补贴;参加IYB取得合格证书的,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创业培训实行补贴职业培训机构的补贴机制。开展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申请人,须填报《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附件2)并附《重庆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3)、学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渝高校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相关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
(三)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本市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可享受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可享受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含市外户籍在我市企业就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必须是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培训时间5天(40学时),每班人数不少于20人且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方可申请岗前培训补贴,并按4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企业职工岗前培训由企业或企业所属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集团公司下属各企业可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由小微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以下简称“单位”)。
2.在岗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须取得国家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并按照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培训成本的90%、70%、50%计算补贴。
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行直补企业或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机制。开展职业培训的企业或单位作为申请人,申报培训补贴须填报《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并附《重庆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学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培训结业(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相关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
(四)就业适应性培训补贴。享受就业适应性培训补贴人员范围包括:我市“农转城”人员,45岁以上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就业适应性培训由区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委托当地就业训练中心、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或社区公益组织开展培训。就业适应性培训以劳动保障、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从业素质等为主要内容,培训时间不超过2天,每班人数不少于20人。并按每天1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就业适应性培训实行培训人数预算管理和直补培训单位的培训补贴机制。开展培训的单位作为申请人,须填报《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并附《重庆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学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就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农转城”人员需街镇出具“农转城”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培训结业(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相关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
二、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受理。相关就业服务管理局接到申请人的补贴申请材料时,应对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二)初审并公示。受理补贴申请的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涉及社会保险事项,应通过金保系统进行查证核实。在初审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贴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三)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四)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受理补贴申请的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将单位或个人《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五)补贴拨付。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申请补贴资金函告同级财政部门并报送《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财政部门对《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复核无误后,依据公示结果或抽查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其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把支持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创业结合起来,认真研究解决培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思想统一、组织到位、措施有力,将培训资金的使用效果纳入职业培训绩效管理,切实体现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目标。
(二)明确工作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谁受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培训受理、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和补贴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培训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参加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培训的真实性和培训质量承担责任。
(三)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资料管理。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单位)应将各类培训的相关资料建档、建账留存。培训资料整理以培训班为单位,每个班单独立卷。个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将资料按月汇总整理,每月单独立卷。整理时间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将上年度培训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并集中归档管理。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从培训开始就必须纳入实名制信息系统管理,做到培训纸质档案必须与电子档案相符。实现培训数据的信息化管理,有效避免重复培训,并防止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
(二)加强责任追究。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相关规定
(一)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专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及“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场调查成果适时进行公布。
(二)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流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已经发布的有关职业培训政策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资料下载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2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