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9 10:25  阅读: 次  

 渝人社发〔2016〕8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办: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通知》(渝办发〔2011〕78号)精神,结合《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1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率,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工作

全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工作开展以来,为缓解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紧缺、满足群众对家庭服务多样化与高质量需求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随着全市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深入推进,当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要积极适应市场变化,结合供给侧改革结构调整,加大中高级培训力度,发掘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新业态、新工种,创建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新模式。各区县(自治县)要提高认识,以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为目标,以“政府推动、市场导向、技能为本、行业发展”为原则,引导更多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大学毕业生、中青年劳动者参加培训,以全面提升我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要求,认真组织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工作

(一)培训对象

重庆户籍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二)培训机构

经有关职能主管部门批准,有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等级)培训能力的培训单位可参与专项培训。各区县(自治县)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向属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农民工办,下同)提交《重庆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1)等申报资料,区县(自治县)对开展该项工作的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市级培训的机构认定和培训管理另行发文通知。

(三)补贴标准

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学员,根据紧缺程度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对非常紧缺工种按社会培训平均收费标准的100%核定培训补贴标准;对紧缺工种按社会培训平均收费标准的80%核定培训补贴标准;对一般紧缺工种按社会培训平均收费标准的60%核定培训补贴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适时发布市场紧缺程度和社会平均收费标准(含教材资料费、培训师资费、实作及材料费、房租水电费、招生报名等其他费用)。

(四)培训管理

1.招生及办班申报:各培训机构自主招生,每班原则上不得超过50人;办班申请资料包括:《重庆市职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2)、《重庆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学员申报信息表》(附件3)和本期教学方案等相关资料纸质件(一式2份)及电子文档。在接到开班申请后,区县(自治县)要立即将培训对象及相关信息资料纳入全市就业培训信息平台管理,进行重复性等条件比对,且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数据相符,报表数与系统数一致。确认符合培训要求后,再对开班申请进行审核。

2.日常管理:培训机构在培训期间,要认真落实教学计划,实行学员签到点名和教案备课制度,杜绝冒名、代替培训等违规情况发生。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的监督管理,对培训学员到课率、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计划和培训效果等情况进不定期检查。对达不到课时规定或未按培训计划开展培训的,不能享受培训补贴。对发现培训机构在培训中的违纪违规等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专项培训资格。

3.培训考试:培训结束后,所有参加培训的学员,均要求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鉴定或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积极引导和鼓励学员到家庭服务企业就业,购买社会保险。各鉴定机构按照鉴定权限开展鉴定工作。对初次参加鉴定的农村转移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五)经费拨付

1.补贴申报:补贴对象向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报送培训经费补助申报表等资料,申请培训补贴。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参训学员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等(附件8)资料。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

2.补贴审核: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对培训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培训补贴划拨需求提交给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3.资金拨付: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按规定将培训补贴拨付到培训学员本人银行账户上。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各区县(自治县)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专项培训经费每年由市财政转移支付到区县,从区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级培训资金由市财政划拨到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培训情况进行支付。

三、高度重视,确保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每年初,由市人力社保局向各地下达培训工作目标任务(2016年各区县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任务表,附件6),并将其列为全市就业技能培训民生实事工作内容。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提质增量,满足社会需求。

(二)强化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政策宣传,让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企业全面了解培训政策,要引导其积极参加培训,享受培训补贴。要加大培训就业对接力度,鼓励学员进入家庭服务行业就业;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三)加强指导管理。要引导和鼓励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创新培训方式。要进一步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未经市区两级备案的,培训机构不得跨区培训。要健全档案资料,实行“一班一档”的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在培训上,要结合新市民培训,开展普通话、法律法规、消防、交通、艾滋病防治等课程内容。

(四)严格考核鉴定。要及时公布相关专业国家职业标准或专项能力操作标准,加强考评员队伍建设管理,强化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严格鉴定标准和质量,确保鉴定合格人员达到所鉴定专业技能等级水平。

(五)搞好信息管理。要通过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技能鉴定,逐步建立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基础情况、技能等级、服务诚信档案。各区县(自治县)每月25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区县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工作完成情况表,附件4);每季度末月25日前另须报送当季度本区县(自治县)已开展培训的《重庆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学员申报信息表》(附件3)。

(六)加强沟通交流。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加强与培训机构之间沟通交流,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培训情况,要积极总结、及时宣传培训工作经验和典型事例。培训及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人力社保局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处。

联系人:王才智,联系电话:88633937,电子邮箱:cqslw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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