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1 00:51  阅读: 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
确认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15年第1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9日
 


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根据《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委办发〔201510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专业技术资格哪里评哪里有效的原则,来渝专业技术人员(含部队转业或自主择业调入地方单位的)的原专业技术资格,须按规定进行确认。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一)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
(二)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负责辖区内所属单位人员(含非公有制单位人员和流动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
(三)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
(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人事代理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
 
第二章 确认条件
第四条 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国家职称政策有关规定。
(二)与市内相关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有社保缴费记录。
 
第三章 确认程序
第五条 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填报《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呈报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
(二)单位审核。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有效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单原件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将《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呈报表》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三)确认机构核准。由市、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将确认人员姓名、所在单位、拟确认的专业技术资格等基本信息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发文。
(四)材料归档。完善审核签章手续后的《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呈报表》应分别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所在单位文书档案。
 
第四章 确认材料
第六条 所需材料:
(一)《关于确认XXX同志XXX专业技术资格的请示》。
(二)《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呈报表》(附件)。
(三)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有效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单复印件。
 
第五章  
第七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真实保证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讲诚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参照《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中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已经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按规定撤销。
 
第六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办理确认:
(一)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离退休人员。
(三)人事管理权限在我市,未经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同意并办理委托评审手续,自行在市外申报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 确认后,其资格取得的时间按原评委会通过的时间计算。
第十条 在国家对某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后,经军队评定或任命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不再办理确认手续,原证书继续使用有效。
第十一条 在我市对某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后,经市外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审取得的资格,由确认机构在原证书上签注确认字样并盖章,继续使用有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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