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1 17:31  阅读: 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产业促进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局:
为发挥失业保险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效防范失业风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要求,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市政府《关于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渝府发〔2012〕118号)等相关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市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
(三)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额度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四、资金使用
实施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在“其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中核算。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及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申请享受补贴资金。
各区县(自治县)要坚持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必须在优先保障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前提下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当基金不敷使用时,按《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调剂。
五、申报程序
(一)认定与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类型认定。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类型认定,并出具《企业类型认定证明》(附件1)。企业持证明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重庆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2)。
(二)受理与审核。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受理意见,并提交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将审核结果(包括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等信息),在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附件3)。
(三)复核与拨付。经复核无异议的,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稳岗补贴。
各区县(自治县)在上年度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公布后参照执行。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当年稳岗补贴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分别将当年享受稳岗补贴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附件4)。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政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企业类型认定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快审核进度,做好公示工作,建立完善补贴发放台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职,督促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失业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要认真落实受理、审核、公示等环节的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补贴申报、拨付程序,加强监管,规范操作,确保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适时会同财政部门开展政策效果评估。财政部门要将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纳入部门预算,给予经费保障。企业要负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材料,骗取、套取补贴,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稳岗补贴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在2015年提出申请并享受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报告。
 
附件:
1.企业类型认定证明
2.重庆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
3.重庆市稳岗补贴资金申报表(样表)
4.稳岗补贴情况统计表(样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310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2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