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17-08-27 00:46  阅读: 次  

 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流程如下:

 

  1.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以上;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二.经办程序
(一)单位与职工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送其户口所在地区就业局失业保险科,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资格。
(二)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薄、失业职工介绍信、4张一寸2张两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区就业局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金发放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失业人员本人不缴费。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六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十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计划内生育住院治疗的,可申请领取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
四.注意事项
失业人员个人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档案目录表(注明档案内材料类别、数量,参保单位应在表上盖公章)
(2)招工手续、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4)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卡
(5)失业人员介绍信
(6)失业人员档案转移通知书
(7)其他
五.失业保险金享受月数: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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